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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中玩耍的母女;图片用于大都会人寿安享健康保险产品计划

大都会人寿安享健康保险产品计划

本计划由《安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安享健康两全保险》(可选)组成。涵盖的疾病种类达到165种,其中重疾105种,轻度疾病3种,特定疾病56种,以及原位癌疾病1种,为您构筑更加安心的健康防护。

本产品由大都会人寿发行与管理,由汇丰中国(“本行”)代销,本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产品特色

  • 百种疾病,全面保障
  • 灵活选择,合理配置
  • 满期给付,安枕无忧
  • 增值服务,温馨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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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该计划包含以下保险责任:

主险 - 《安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无息给付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内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原位癌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无息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原位癌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原位癌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轻度疾病中的任何一项疾病仅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特定疾病中的任何一项疾病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

原位癌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同时给付且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原位癌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保险公司已给付过或已同意给付原位癌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中的一项,若被保险人自保险公司给付前述保险金对应疾病的确诊之日起180天内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上述三项责任中所对应的其他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上述三项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原位癌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时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原位癌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附险 -《附加安享健康两全保险》(可选)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2.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3.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年,将按您已交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不适用于汇丰银行销售渠道

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或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将按您已交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与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若保险公司已按主合同约定给付或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及所有相关内容均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产品条款为准。

其他利益

在您需要的时候,您即可获得更多帮助。

当生活出现意外,该保险产品可以为您提供以下更多支持:

  • 保费自动垫交

当宽限期结束仍有欠交保费时,您的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时(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如有))(会产生利息),您可选择该项权益,避免保单失效。

  • 保单贷款

可参照保单的现金价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会产生利息),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相关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净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产品条款为准。

除外责任

主险 - 《安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条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险 -《附加安享健康两全保险》(可选)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1至第7条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条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产品条款为准。

产品文件

通过产品宣传彩页您可以大致了解产品特色和投保事项。

通过产品条款您可以具体了解产品合同内容。

投保资格

想要投保,您须满足以下条件:

投保年龄:30天 - 54周岁

投保示例

张先生,40岁,购买安享健康保险产品计划,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保障至80岁,20年交费,年交保费19905元,保费共计398100元。

张先生42岁时,在一次体检时发现异常,经医院检查确诊肺部原位癌,理赔获得10万元;65岁时,因冠心病入院,接受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理赔获得10万元;72岁时,在一次常规胸部CT检查时发现异常,微创手术切除病灶后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肺癌,理赔获得50万元。

保险公司信息

保险公司简介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人寿”)是由美国大都会集团下属公司和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组建而成。凭借美国大都会集团在保险业的丰富经验以及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对中国市场的深刻认识,大都会人寿致力于为中国消费者提供值得信赖和专业的保险方案。大都会人寿通过顾问行销、银行保险、直效行销及数字营销等多元渠道,为全国各地近三十个城市的消费者提供人寿、健康、意外伤害及年金保险产品等保险服务。如需了解更多大都会人寿的信息,请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metlife.com.cn。

保险公司联系方式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31、32层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18-8168

主页:www.metlife.com.cn

常见问题

  • 上述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是且不应被诠释为购买任何产品或参与任何服务的要约、要约邀请或建议。若您计划购买相关产品,请您向本行索取相关产品文件,与产品相关的所有信息以及权利与义务均以该等产品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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