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设定的最低分期金额应超过人民币500元(含)*。不限单笔消费金额大小。
持卡人在发卡行设定的最低分期金额下限基础上,自行设定可自动转为分期交易的起始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
当持卡人开通自动交易分期后所有未出账单交易中符合分期条件的交易累计超过起始分期金额时,即可在账单日根据持卡人的设定对该账单周期内所有符合分期条件的交易进行自动分期。
分期期数:
您可设置自动交易分期的分期期数为6期、12期或24期,每期为一个月。
分期费率:
手续费费率区间为0.4%-1.0%,手续费费率区间折合成对应的年化利率区间约为每年7.18%-21.65%。
*自动交易分期可申请的最低分期金额由发卡行不时决定和调整。部分交易类型不能申请自动交易分期,详情请查阅:
开通、变更、撤销及关闭
申请方式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开通、变更、撤销或关闭您的自动交易分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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