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间,中国私人财富规模倍速增长。家族企业和财富正逐步进入“交接班”的高峰期,财富有序传承的难点也显而易见。这当中有很多客观原因,也有诸多主观因素。对于很多人来说,财富积累较快,财富保障的意识尚有欠缺,而长期驾驭财富的能力和财富传承的经验还不足,可能会导致财富传承过程中的缩水和断流。
看不到风险,其实是最大的风险;只有充分认识风险,才能管理风险,让财富在家族中延续。下面我们就看一下传承中的常见风险。
黑天鹅事件引发继承风波
有一位年轻的上市公司实控人因中毒而身亡,他的亲人们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除了悲痛,还要面对复杂的数十亿股权继承问题。如果其在生前未留有对所持股票财产作出处分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未成年子女法定继承的股东权益,将由母亲即实控人的前妻行使并成为上市公司的新的实际控制人。这未必是其本人希望对公司做出的安排。
所谓“凡事做最好的安排,做最坏的打算“,正是因为任何人都可能面临“意外和明天谁先来”的问题,及时借助各类传承工具,做多一份筹划,也是为家人及时建立保障。
企业与家庭资产混同
很多民营企业主,常常把公司当作自己的“左口袋”。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的资金往来随意,殊不知其中存有隐患。例如,某位王老板的公司名下有许多门面房,他习惯将所有租金收益直接收入自己和儿子的账户,既提供日常开支也方便投资理财。随着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效益越来越好,并已走到上市的阶段,可是儿子的婚姻却遇到了变故。经法院判决,儿子个人银行账户日积月累已上千万的“租金”,被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公司审计发现,根据租金合同,大量应收款需要补足,且存在补税、甚至税务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这令王老板明白了财务合规的意义,但也付出了很大代价。
常常有企业主把公司当作自己的“保险箱”,所有资产都留在企业,感觉更安全,甚至无需分红给股东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是,用公司资产购买家庭住房、私人用车等。殊不知这些做法的风险极高,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一旦企业遭遇商业纠纷资产被冻结、被执行,家庭资产也随之被拖累。而且,税法有严谨的征税原则,如果企业支出是为股东服务的,实质重于形式,同样具有纳税义务。所以这些做法也会带来税务合规问题。
对于身为企业主的高净值人士而言,财富传承的首要任务就是做好家庭与企业资产的隔离。合规意识是一道防火墙,需要通过专业的规划避免企业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债务风险等影响家庭财务安全。所谓“无隔离无传承”,应把优质资产隔离出来,做好保护和传承,给下一代留下一笔“安全资产”。
“婚姻,人生中的重要投资”
巴菲特说“婚姻是人生最重要的投资“,因为婚姻可能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一旦离婚,可能造成财产分割、失去企业控制权等问题。
国内一位知名互联网创始人,曾因婚姻变故,错失企业海外上市的最佳时机。对于企业家而言,如果思虑不周处理不当,个人家庭矛盾的影响可能被扩大,因婚姻变故而造成夫妻反目、财产纠纷,甚至引发股权争夺、影响企业的发展、股价和声誉,损失或许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婚姻与财富之间的关系,也是财富传承的必要考虑。
二代,不确定因素
曾有一位财阀千金,在多年的离婚官司之后支付给男方百亿韩元的财产分割款,以巨额“分手费”成为韩国史上金额最高的离婚案。
在国内,很多高净值人士会在子女结婚时赠予大额现金或房产、股权等,如果没有合理规划,子女的婚姻万一出现变故,也可能会带来经济上的纠纷。
老一辈的“创一代”大多在生活上更为节俭,但有的“富二代”掌控财富的能力可能差强人意,或者是财富来得太快,而消费没有节制。曾有一位企业家花了40年将一个乡镇企业变成上市公司,儿子接手之后不到4年就变卖了家族所有股权,由于沾染上赌博,不仅是公司,连家产变卖都还不上赌债。
财富传承,不但考验传的智慧,也考验承的能力,如何防范二代的“败家”风险?这是高净值人士必须考虑的问题。财富传承在本质上,就是一个风险管理的过程。通常,我们可以用以下工具来做传承风险的管控:赠予、遗嘱、保险、家族信托以及保险金信托(特殊的家族信托),可以说各有各的优势和不足,让我们逐一解析:
赠与
法律上的赠与(赠予)关系,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也是受到法律的规范与约束的,比如,法律赋予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的权利,但如果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则不能随意撤销。同时,如果受赠人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等,也会触及法定撤销的情形。
遗嘱
民法典颁布以后,对于遗嘱继承有了较大变化:增加了遗嘱的表达形式、修改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相关规定以及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早期《继承法》对遗嘱形式有较大限制,因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今,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形式也已写入法规,遗嘱人和两人以上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也有效。注意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和受赠人以及他们的利害关系人。
为了最大限度尊重遗嘱人意愿,遗嘱的时效性被提到首要考虑因素;即使有一份已被公证的遗嘱,遗嘱人仍然可以撤回、变更所立遗嘱。法律上遗嘱人只要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被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订立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当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子女与配偶)与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均已不在的情况下,侄子和外甥等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被列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依法代位继承。避免了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保险
尤其是大额的终身寿险,提供终身保障,以被保险人死亡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为后代留下一笔大额现金流,保障了财富传承的确定性。
大额人寿保单具有一定的保值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现金价值也在提升;在特殊情况下,保单抵押可以在关键时刻更快的提供应急资金。
相较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当指定受益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时,可以快速获得保险资金,从而避免冗长的继承程序和降低继承人争产的风险。
家族信托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名义,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有别于遗嘱,家族信托最大的特征是所有权的分离和财产的交付,即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就要将资产转让给受托人(通常为持牌信托公司),通过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协议和委托人的意愿安排,将收益权有序地分配给受益人。
家族信托是舶来品,在英美法系国家已有百年历史,配套的法律法规、市场参与者和各类形式都较为完善和成熟。反观国内,随着客户需求的日益增长,以及各大金融机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参与者的积极布局,相关服务和产品也越来越丰富。比如,最为常见的家族信托,是将资金或流动性较好的金融产品收益权注入信托,根据注入信托资产的不同类型,保险金信托、股权信托、股票信托、房产信托、艺术品信托和遗嘱信托都在不断地创新发展。
保险金信托
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家族信托,也是保险与家族信托的一种结合。委托人以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等)及对应的利益(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等)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
当委托人身故,其保险赔付金没有直接给到某一受益人,而是直接交付至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契约安排,进行管理和分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次性的大额保险赔付给受益人造成的某些弊端,比如受益人年幼无法支配,或者被受益人挥霍,或者被监护人随意支配等等。通过信托进行合理分配,可以有效保障身故金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被使用。
目前,我国境内保险金信托的发展也是如火如荼,已经由原来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升级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信托公司的方案;后者可以更好的体现信托资产独立性,有效隔离委托人个人资产,避免发生财产权属纠纷时,财富被侵蚀。
综上所述,赠予和遗嘱可以解决定向分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法定继承而造成财富未能按照立嘱人意愿分配,是相对简易的常用方法。但是,长辈对晚辈的赠予往往伴生新的问题,比如前述的二代未能守住财富或者发生婚变等风险。而遗嘱,由于财产没有真正隔离或者说交付,比如房子、车、存折还是在某一个家庭成员手中,待到遗嘱执行时,往往也产生大量纠纷。保险,是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但是对于受益人是否能很好支配,需要提前考虑。对于家族信托,确实可以弥补许多以上提到的不足之处;比如,由于资产已经转让至信托,继承人纠纷的概率被降到最低;亦不用担心受益人对财富支配不当或败家的风险。但是,由于家族信托的成本较高、受托资产形式相对有限,也有其局限之处。而保险金信托固然是从成本到传承安排都有所考虑了,但现阶段可以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以及保险金信托产品的丰富度还是有巨大成长空间的。 最后,笔者想说,虽然有很多解决问题的工具,但财富传承并非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者写一纸遗嘱那么简单,也并非做了家族信托、买了人寿保险就能一劳永逸的事,“财富传承是一门有温度的艺术”,人们需要的是一整套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和财富传承制度,而不是单一产品。全盘规划并循序渐进地落实、完善传承方案,才能有序传承,行稳致远,基业长青。
友情提示:
此文由汇丰银行Wealth Planner 陈立辉、章洁红撰写。
本文所载观点和信息仅供一般参考,并不提供任何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税务、法律或会计等方面的意见)或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任何产品和服务的推荐或要约,请勿将其作为任何投资或其他决定的依据。我行不对任何与您依赖本文内观点或信息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文亦不构成对我行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的广告、营销、推荐、要约、要约邀请或建议。